顺应民意,桂阳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提出建设“幸福桂阳”新目标!
桂阳县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响应号召,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推进依法治县的同时,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办法,把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纠纷的有力举措,在法庭之外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助力“幸福桂阳”。
大队伍奏响大和谐
人民调解具有主动性、广泛性以及简捷、及时和不收费的特点,便于就近、及时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因而受到群众的欢迎。
作为拥有86万人口的大县,桂阳县调解工作任务繁重,为使工作积极有效地运转,桂阳县各乡镇、各村(社区)均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县有人民调解员2400名。人民调解员均由村(社区)主要领导或当地有一定威望的村民担任。
据统计,今年以来,共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16次、调解纠纷5118件、调解成功4914件,调解成功率为96%,其中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377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9件74人、防止群体性非正常上访31件(次)。
城郊乡全义村许家组和燕山村成家组有多年的山林纠纷,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得到了解决。纠纷化解之后,双方均很满意。纠纷化解之后,两组关系非常融洽。“人民调解员在现场就能解决的纠纷,一旦闹上法庭,不但浪费时间、精力,承担交通费、诉讼费等开支,还会对我们彼此心灵上造成一定隔阂。”两组村民都有相同的感受。
“一场官司十年仇”。对簿公堂,可能纠纷本身画上了句号,但纠纷当事人往往会在心里留下阴影。人民调解和风细雨式的劝说能化干戈为玉帛,避免矛盾的激化和事态的扩大。
人民调解的另一效果在于,群众通过身边的典型案例,潜移默化中受到法制教育。这种“个案普法”方式,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普法效果。
“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除了民事纠纷可实行调解外,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桂阳县一位资深法律工作者这样说道。
记者从桂阳了解到,近年来,该县民事案件受案上升幅度明显下降,诉讼减少给民事审判工作减压不少。2009年该县荣获全省“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专项维稳活动先进单位。2011年桂阳县在全省民调工作中,在全省的排位从2010年60位上升到全省的14位,取得了历史最好成绩。人民调解这一法庭之外的纠纷调解方式,有效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和谐。
大格局凸显大效益
在桂阳谈到人民调解工作,有一个人不能不提,他就是清和乡司法所所长兼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袁古成,他是2010年“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面对功绩他从不独揽。“我们乡调解工作靠的是部门联动”,袁古成介绍说,“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大家联手做‘救火队员’,才有了清和这些年的安稳。”
做了多年调解工作的袁古成给我们讲述了这样一次经历。2008年初,湘南大冰灾时期,清和乡长乐村村民因电费问题与地处该村的乐源电站发生纠纷,部分村民冲到电站闹事,砸坏了电站一些基础设施。他闻讯而动,踩着滑不溜秋的厚冰,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乡政府得知消息后,立即通知派出所和司法所,火速前往处理状况。派出所调遣警力,在司法所的协助下,及时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事态稳控后,袁古成极力说服双方各派3人到司法所谈判。从下午3点到晚上11点,他一次次设法平息当事人的怒火,直到双方达成协议,才饥肠辘辘地赶回家中。通过做工作,双方终于握手言和。村民终于主动承认了错误,并赔偿了电站经济损失2000元;而电站老板也主动下调了电费,并免费供电至村民恢复电网供电。
袁古成笑言:“我们都像救火队员,无论哪里出现火情,明知危险,也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什么双休、长假,没那一说,一年365天,得随时准备着。”
据了解,近几年来,桂阳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逐步完善的工作机制,使部门之间的联动得以加强,确保了信息的及时沟通,基本形成了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格局。
大投入促进大和谐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一直存在着履约率低、经费保障难、调解方式随意性大、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等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质量与效率。
借得东风好行船。桂阳县抓住今年1月我国《人民调解法》正式颁布施行的有利时机,加大投入,全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人民调解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民调组织要对所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及时回访,对履约不到位的要做好工作,促其履约。法院强制执行是保障履约的最后底线,它成为人民调解履约的依靠。”桂阳县司法局局长谢彬说。
由于绝大多数人民调解员没有工资收入,按规定,人民调解又不能收取经费,过去,经费难保障是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严重问题。《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桂阳经验和模式是:在经费保障上,县委、县政府决定每年投入200余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用于补助(贴)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每年按40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每年按10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包括发放给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经费。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原则上按每年每人600元予以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除财政投入外,桂阳县还创造性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对调解案卷规范的给予适当奖励,极大地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让人民调解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作者:肖勇 欧阳朝夕 骆国平
编辑:陈祎